不良債權(Non-Performing Loan)

金融圈人士常常掛在嘴邊的 NPL 就是指不良債權。

所謂的不良債權,即是指各種貸款、本票、透支、付款保證及任何債務及與其相關之任何於基準日當時及之後所生之權利及利益,也就是到期未履行的債權。

真要對不良債權作定義,得先定義"債權",基於不同債權的產生方式,將會有不同的解釋。但是不管債權的產生方式,未履行的債權都可算是不良債權。


我國財政部發文台財融(三)字第90161965號令函釋示:「關於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規定所稱之「不良債權」,係指符合本部規定應列報逾期放款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並包括准免列報之協議分期償還案件。依財政部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最新修正公布「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處理辦法」,將債權依逾期程度及回收之可能性區分為以下三種: 

1.逾期放款:依我國財政部台財融(一)字第0901000026號令,第六條規定:「本辦法稱逾期放款,指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前項所謂清償期,對於分期償還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以約定日期定其清償期。但如銀行依契約請求提前償還者,以銀行通知債務人還款之日為清償期。」 

2.催收款:依上述號令,第七條規定:「本辦法稱催收款,指經轉入催收款科目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凡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內轉入催收款科目。」 

3.呆帳:依上述號令,第十條規定:「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項,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一、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者。二、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押權後,已無法受償,或執行費用接近或可能超過銀行可受償金額,執行無實益者。三、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而銀行亦無承受實益者。四、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經催收仍未收回者,得扣除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

資料參考來源:智庫百科奇摩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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